索引号
MB1A08302/2026-10666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26年03月27日
名称
天门市住房公积金2025年年度报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27日

天门市住房公积金2025年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6-03-27 14:55 来源: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天门市住房公积金202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6名委员,2025年召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有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4年公积金工作完成情况及2025年工作计划》《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和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直属中心:公积金直属中心是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从业人员45人,其中,在编25人,非在编2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25年,新开户单位75家,净增单位15家;新开户人数4357人,净增人数1159人;实缴单位1026家,实缴人数4.09万人,缴存额8.7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48%、4.87%、8.24%。2025年末,缴存总额76.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88%缴存余额32.24亿元,同比增长9.07%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

(二)提取

2025年,1.35万名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6.04亿元,同比增长6.97%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9.28%比上年减少0.82个百分点。2025年末,提取总额44.1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8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人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双缴存人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5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182.5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1%、12.87%。

2025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51亿元。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5万笔35.83亿元,贷款余额16.5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79%、7.59%、0.1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51.31%比上年末减少4.58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

2.异地贷款:2025年,发放异地贷款672511.20万元。2025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0761.7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6274.3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5年,中心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25年,中心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

2025年,中心未购买国债也无余额。

(五)资金存储

2025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6.54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以下定期9.80亿元,1年以上定期5.88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85亿元。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5年,业务收入7219.02万元,同比下降4.89%。其中,活期存款利息收入41.0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694.69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2483.2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5年,业务支出4751.02万元,同比增长2.12%。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678.58万元,归集手续费0.0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2.3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5年,增值收益2468.00万元,同比下降15.99%。增值收益率0.79%,比上年减少0.2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5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46.53万元,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21.47万元。

2025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0万元。

2025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72.4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703.8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5年,管理费用支出1107.84万元,同比增长36.78%。其中,人员经费439.42万元,公用经费41.26万元,专项经费627.1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5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贷款余额45万元,不良率0.3‰。2025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25年,中心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人中,企业单位占29.66%非企业单位占70.34%。新开户缴存人中,企业单位占45.74%非企业单位占54.26%。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6.9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5.73%租赁住房占7.13%老旧小区改造占0.2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2.3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32%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14.3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5年,支持缴存人购建房8.29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14.27%比上年末增加0.23个百分点。

发放贷款笔数中,购买新建住房占79.77%购买二手房占8.5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11.65%。

发放贷款笔数中,单缴存人申请贷款占69.42%双缴存人申请贷款占30.58%三人及以上缴存人共同申请贷款占0%。

借款人中,30岁以下占48.38%,30岁-40岁36.89%,40岁-50岁10.52%,50岁以上占4.21%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2.23%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7.77%。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截至2025年末,中心无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

2025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0.99%比上年增加0.1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我中心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

(二)租购并举支持缴存人解决住房问题,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自住住房加装和更新电梯,支持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多子女家庭购房等情况

中心多措并举支持缴存人解决住房问题。新出台购买新建允许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允许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交房租,每年最高提取额3万元,允许城区自有产权老旧房屋修缮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10万元,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等一系列便利化政策。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9年,根据天门市市委、市政府印发《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建制划转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管理。2020年成立二级单位天门市公积金直属中心继续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流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等文件,确定了202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基数核定相关事项;拓宽了公积金提取消费渠道;首推“公积金购房贷+商业银行装修贷组合贷”。购买天门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以上浮最少20%。同时降低贷款利率:根据央行利率调整,首套房五年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2.1%,五年以上贷款利率2.6%;第二套房五年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2.525%,五年以上贷款利率3.075%。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一是打造政策直播品牌,搭建互动沟通新桥梁。针对传统宣传方式覆盖面有限、互动性不强的问题,中心积极探索“互联网+政务宣传”模式,精心策划并常态化开展“公积金政策直播间”活动。直播过程中,设置实时互动环节,在线解答网友提问,实现政策宣讲从“单向灌输”到“双向互动”的转变,有效拉近了与缴存职工的距离,提升了政策的透明度和亲和力。

二是首创“公商组合贷”,破解职工安居资金难题。充分认识到职工在购房后面临的装修资金压力,中心主动作为,加强与合作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公积金购房贷+商业银行装修贷”组合贷款一站式办理服务。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房的同时,可在同一窗口、使用一套申请材料,同步申请商业银行的装修贷款。中心通过优化流程、数据共享,实现了两种贷款的联动审批、协同发放。这一创新模式,有效整合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资源优势,极大地缓解了职工“购房易、装修难”的现实困境,降低了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

(六)当年数字化发展情况

数字化发展能力持续增强。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房屋交易信息,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付首付实现零材料办理,提取资金直接打入开发企业监管账户,房产部门通过资金监管系统获取入账流水后直接计入购房金额,完成合同备案。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25年,我中心获天门市平安建设、法治、安商服务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党组成员副主任罗旭灿同志获天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先进个人称号。

(八)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九)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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